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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是否对 A 轮具有保险利益 条规定: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因下列原因之
船舶开航时不适航,
A 轮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,保险人不负赔偿责
发生事故可导致无法理赔 时,原告尚在羁押之中,但其已明确表示确认 任:(一)船舶开航时不适航,但是在船舶定
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。”由此可见,
该轮向保险公司投保,并据此要求保险公司保
文 / 吴胜顺 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,三级高级法官 确保船舶开航时适航系被保险人法定义务。就
曾少坤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助理 险理赔以及提起本案诉讼。该行为应视为其系
A 轮开航时是否适航而言,涉案事故发生时 A
委托他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涉案保险合同,或者
轮共 9 人,仅 7 人持有有效船员证书,当班
系其对订立涉案保险合同的追认。虽然海事事
驾驶员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;事故航次途径水
【案件提示】 避风。10 月 4 日约 23:50 时,A 轮准备起锚进港,驾驶 故调查报告中记载,某案外人为 A 轮的实际
域情况多有岛礁、航路复杂,而 A 轮未事先
员在驾驶台指挥驾驶船舶,值班水手在驾驶台值水手班。 承包人、实际所有人,但不足以否定 A 轮船
国际惯例上,船舶开航时有适航“默示保证”规则,
10 月 5 日 0:19 时,船速突然下降,船舶剧烈震动,机 制定航次计划、未安装合格电子海图、未进行
即船舶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,这是 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内容,也不影响本案
舱听到异响,触碰礁石。同日 0:24 时,A 轮船速基本降
一项法定义务,即使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也要遵守。我国 中应认定原告系该轮的实际所有人。综此,涉 航线设计和航线标绘,综合以上因素,应当
至 0。事故发生后,船员立即采取自救,但排水不及,
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: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因 认为 A 轮该航次开航当时就处于不适航状态。
船长安排船员分批撤退,同日 6:30 时船舶沉没,船上 案海上保险合同在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,
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,保险人不负赔偿责
人员全部安全上岸。事故调查认定,A 轮该航次实际在 原告主张 A 轮具有适航证书,但船舶持有适
任:(一)船舶开航时不适航,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,也不存在其他无效
船持证人员 7 名,分别为大管轮 1 名,二管轮 1 名,值 航证书不能反映实际配员及运行情况,也不意
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。”实践中,有些货船、渔船开 情形,应认为合同有效。
班水手 2 名、普通水手 1 名,值班机工 1 名,厨工 1 名,
航前不认真核查船舶情况、不按规定配齐持证船员、不 味着船舶在开航当时满足适航要求。
另有在船人员未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。本起船舶触礁
配备合格海图、未按航行规则制定航行计划,如若发生 就因果关系而言,事故调查已经认定,A
事故属单方责任事故,A 轮负全部责任,事故原因为 A
事故,可能导致因船舶不适航而被保险公司拒赔。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对原告发
轮驾驶员事发前未制定航次计划,未进行航线设计和航 轮当班驾驶员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,瞭望疏
此外,船舶在营运中发生所有权、经营权转移的, 生效力
线标绘,使用未经型式认可的电子海图,瞭望疏忽是导 忽,违反了《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第
应及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,办理变更手续,避免保险公
致事故的直接原因,船上船员不适任、公司管理不到位 保险合同第三条“除外责任”载明:“保
司以投保人对船舶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,主张保险合同 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
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。
自动解除。 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……本保
事故发生后,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,公估公司于 十三条的规定,船舶在事发前未制定航次计
险不负责赔偿:一、船舶不适航、不适拖(包
2022 年 5 月 22 日出具公估报告认为,A 轮事故航次船 划,未进行航线设计和航线标绘,违反了《中
【基本案情】
舶不适配,船员不适任,系严重的不适航,且为事故的 括船舶技术状况、配员、装载等……)”。保
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》第七条等规
原告系 A 轮登记所有权人。该轮《最低配员证书》 近因;A 轮因本起事故实际全损。2022 年 5 月 30 日, 险公司据此主张本起事故应当免赔。原告认
定。涉案事故系触礁造成,当班驾驶员未持有
记载,应配备船长 1 名,大副 1 名,三副 1 名,值班水 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拒赔 / 拒付通知书,明确表示赔偿
为,投保单签字非其本人所为,保险公司未就
手 3 名,轮机长 1 名,二管轮 1 名,三管轮 1 名,值 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,具体理由为事故发生属 有效适任证书而难以保证正规瞭望,船舶未事
格式条款中免责内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,因此
班机工 2 名,兼职 GMDSS 通用操作员 1 名。2021 年 9 责任除外范围。 先制定航次计划、未安装合格电子海图、未进
月18日,A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保险, 法院另查明,2021 年 5 月 12 日原告因涉嫌非法采 保险合同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。笔者认
行航线设计和航线标绘,上述船舶不适航因素
约定被保险人为原告,投保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保 矿罪,被批准逮捕,当地检察院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 为,保险公司签发涉案保险单时,原告尚在羁
险,保险金额为 490 万元,承保比例 100%,并附加投 决定取保候审,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决定不起诉。 均与触礁事故直接相关,是造成涉案事故的近
押之中,其未能举证投保单系原告签字,未能
保螺旋桨等单独损失险、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及沿海 2022 年 9 月,原告以保险公司拒赔为由将其诉至 因。原告作为被保险人,未尽到保证船舶开航
内河船舶触碰桥梁及附属设施等,保险期间为 2021 年 宁波海事法院,诉请保险公司赔偿 490 万元及相应利息。 证明其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明确 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,保险公司作为保险
9 月 28 日零时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二十四时,并特别 说明义务,相关免赔条款不对被保险人发生效
人,依法不负保险赔偿责任。原告主张其在事
约定:“本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3 万元或绝对免赔率 【法理分析】
力。
故发生时尚在羁押中,对于船舶配员情况主观
10%,两者以高者为准,本船全损绝对免赔率 20%……
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。本案庭审结束后,经过
四分之一附加险无免赔”。 上不知情,但确保船舶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系
协调,最终以调解结案。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意
2021 年 10 月 2 日,A 轮从福建装载货物开航驶往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
见,笔者对本案分析如下: 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,其未尽到义务应当承担
浙江沿海。10 月 3 日约 12:00 时,A 轮在港口附近抛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第二百四十四 不利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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